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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延长《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有效期的通知
沪科规〔2021〕4号

各有关单位:

      经评估,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(沪科规〔2019〕3号)需继续实施,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4月19日。

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
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
上海市教育委员会
上海市民政局
上海市财政局
2021年4月15日


参考原文: 关于延长《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有效期的通知